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7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秘字第1141401731號函修正第8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常會決議通過)(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40141327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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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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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議本公司重要章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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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議本公司經營方針及年度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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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議本公司決算及盈餘分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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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議向股東會提出之議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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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總經理、副總經理之委任或解任;以及協理、業務委員、各部門經理、副經理之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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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核定本公司之投資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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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核議供給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契約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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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核議證券經紀商接受於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為買賣之受託契約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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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核議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於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因買賣違反法令章則及違約事件,而處以限制或停止買賣或終止供給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契約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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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核議於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為買賣之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應繳證券交易經手費與其他費款之數額,以及證券經紀商向委託人收取手續費之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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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核議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及上市契約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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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核定有價證券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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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核議發行公司應繳有價證券上市費之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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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核定其他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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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十二款有價證券終止上市事宜,得授權本公司董事長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