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7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秘字第1141401731號函修正第8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常會決議通過)(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40141327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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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本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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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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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