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7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秘字第1141401731號函修正第8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常會決議通過)(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40141327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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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常會之日期地點及議程,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臨時會應於十日前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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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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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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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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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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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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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案股東於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所定停止股票過戶期間開始前,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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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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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