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5月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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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經核准投資外國期貨事業後,對於資金之匯出、被投資外國期貨事業之登記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等,應於取得證明文件後五日內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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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資金之匯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依管理外匯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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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應於被投資外國期貨事業營業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申報該被投資事業之年度財務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