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5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81704號令修正發布第21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負責人或業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本會予以獎勵或表揚:
-
一、為建立證券市場制度,貢獻心力,具有顯著績效者。
-
二、研究著述,對發展證券市場或執行證券業務具有創意,經採行者。
-
三、舉發市場不法違規事項,經查明屬實者。
-
四、在同一證券商連續服務滿十五年以上,具有敬業精神者。
-
五、熱心公益,發揮團隊精神有具體事蹟者。
-
六、其他有足資表揚之事蹟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