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5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81704號令修正發布第21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負責人或業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本會予以獎勵或表揚:
    1. 一、為建立證券市場制度,貢獻心力,具有顯著績效者。
    2. 二、研究著述,對發展證券市場或執行證券業務具有創意,經採行者。
    3. 三、舉發市場不法違規事項,經查明屬實者。
    4. 四、在同一證券商連續服務滿十五年以上,具有敬業精神者。
    5. 五、熱心公益,發揮團隊精神有具體事蹟者。
    6. 六、其他有足資表揚之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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