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5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81704號令修正發布第21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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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內部稽核主管督導辦理內部稽核工作不得有下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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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經本會同意,對執行職務無關之人員洩漏、交付或公開金融檢查報告全部或其中任一部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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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內部稽核工作,出具不實內部稽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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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券商因配置之內部稽核人員顯有不足或不適任,未能發現財務及業務有嚴重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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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配合本會指示事項辦理查核工作或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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