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5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81704號令修正發布第21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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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之業務人員,應參加本會所指定機構辦理之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證券商並得依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所定在職訓練作業要點規定,申請自行辦理在職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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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任及離職滿三年再任之證券商業務人員應於到職後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在職人員應每三年參加在職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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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訓練之內容及期間,本會得視實際需要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