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5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81704號令修正發布第21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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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負責人或業務人員請假、停止執行業務或其他原因出缺者,所屬證券商應指派具有與被代理人相當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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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之代理,所屬證券商應設專簿載明代理之事由、期間、代理人及其職務,以供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