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7月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修正

所有條文

  1. 內部稽核實施細則總則
    1. 一、適用範圍
      1. (一)期貨經理事業稽核人員辦理稽核事宜,依本制度規定辦理。
      2. (二)內部稽核工作執行範圍包括期貨經理事業各單位。
      3. (三)稽核人員辦理內部稽核工作,分定期及不定期二類,定期性稽核,由稽核人員依期貨經理事業年度查核計畫執行;不定期性稽核,由稽核人員依指示或視業務需要辦理。
    2. 二、稽核目的
      內部稽核之目的,在於調查、評估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及衡量營運之效率,適時提供改進建議,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並協助管理階層確實履行其責任。
    3. 三、內部稽核單位之職能
      1. (一)調查、評估期貨經理事業本身之內部控制制度及各項管理制度之健全性、合理性及有效性。
      2. (二)調查、評估期貨經理事業內部各單位執行各項計畫或政策及其指定職能之效率,例如確定各部門適當之人事編組、各項交易循環均有良好紀錄,同時能避免現金、有價證券或其他資產之浪費,俾適當防範舞弊或無效率情形之發生,並比較分析營運績效,檢討經營成果,進而採取有效對策,以增進經營效率。
    4. 四、稽核人員職責及工作範圍
      1. (一)稽核人員秉承期貨經理事業最高主管(總經理以上)指揮監督,執行內部稽核工作。
      2. (二)稽核人員執行工作遇有疑問時,應於獲得解釋及徹底瞭解後,方得提出處理意見。
      3. (三)稽核人員執行內部稽核工作,以完成下列任務為目的:
        1. 1.稽核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且完備。
        2. 2.稽核各項資產是否實際存在,除帳(卡、檔)所列外,有無其他資產。
        3. 3.稽核各項負債是否實際存在,除帳(卡、檔)所列外,有無其他負債。
        4. 4.稽核各項收支及成本並與當期預算比較,如有超支或短收,應查明原因。入帳基礎分類標準計算結轉,是否悉照會計制度辦理。
        5. 5.稽核帳(卡、檔)上所列數字,是否均有合法根據。
        6. 6.稽核經營績效、成本比較、預算執行及財務狀況等並予以評核。
      4. (四)稽核人員執行工作時,如發現員工有不當情事,除與其直屬主管連繫外,應即向期貨經理事業最高主管報告,不得直接處理。
      5. (五)稽核人員執行工作時,得調閱一切檔案,受查單位不得拒絕或隱匿,如屬機密性之檔案,應先報准後始得調閱。
      6. (六)稽核人員每次查核完畢,應填寫稽核報告,並檢附相關文件呈報所見缺失及改進建議,再繼續追蹤改善情形。
      7. (七)稽核報告應依規定格式填寫,裝訂成冊並於封面註明起訖時間,妥為保管;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三年。另有關內部稽核工作執行情形尚應依規定按期填報相關單位備查。稽核報告之完成期限,日查核應於查核日後二日內完成,週查核應於受查期限後五日內完成,月、季及半年查核應於受查期限後二週內完成。
      8. (八)稽核報告未經期貨經理事業最高主管轉呈負責人或其被授權人核示後,不得逕行辦理。
    5. 五、稽核人員應注意事項
      1. (一)稽核人員應具超然獨立性,以客觀公正之立場,求真求實之精神,忠誠勤勉之態度,執行其職務。
      2. (二)稽核人員應持續參加主管機關或專業機構舉辦或期貨經理事業本身自行舉辦之內部稽核講習及各項專業課程,以提昇稽核品質及能力。
      3. (三)稽核程序按查核計畫進行,避免不必要之討論與諮詢,儘量減少影響受查單位經辦人員本身之工作,遇有不明瞭之事項,應於適當時間提出詢問,至徹底瞭解為止。
      4. (四)勿與受查單位人員爭論制度上之不完備,發現錯誤情事不得當面批評,受查單位人員如有申訴或建議,應細心聆聽,勿與辯論。
      5. (五)稽核人員應充分瞭解現行相關法令,並熟諳期貨經理事業現行內部控制各種制度、規章,尚應透徹瞭解受查單位之單行辦法及特殊情況。
      6. (六)稽核人員應事前熟知受查單位之歷史背景、重要資料及以往稽核報告內容。
      7. (七)稽核人員應對查核結果予合理判斷,並根據可靠之理論基礎,取得足夠而適切之證明。
      8. (八)稽核人員執行查核工作係接觸期貨經理事業第一手機密檔案資料,應嚴格保密,並應提高警覺,注意文件安全,以防失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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