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承銷商辦理股票初次申請上市案之評估查核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3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3942號公告修正第4點,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2295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1. 特定行業或組織型態公司申請股票上市之補充規定評估事項:
    1. (一)集團企業申請上市
      1. 1.依「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第六條規定,確認其集團企業。
      2. 2.取得集團企業最近二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主要業務或主要商品內容與其行銷通路、發行公司與其集團企業申請上市年度及最近二個會計年度進貨或營業收入金額等資料,並依「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八條評估本國發行公司,或依第二十八條之五評估外國發行公司,或依第三十二條評估申請創新板上市之發行公司有無不宜上市情事。
      3. 3.申請時若屬於母子公司關係之子公司申請上市者,應取得母公司與其所有子公司之合併財務報告等資料,並依「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九條評估本國發行公司,或依第二十八條之六評估外國發行公司,或依第三十三條評估申請創新板上市之發行公司有無不宜上市情事。
    2. (二)符合「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六條規定之公司申請股票上市:
      取得自設立登記後之公司登記(或變更登記後)證明文件影本、申請上市時已取得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會計師所出具發行公司與營造廠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個案毛利率分析及專家出具之工程承包過程、承包價格與付款辦法合理性之報告、各項出租資產出租率、規劃決策文件、租賃合約等資料,並依「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逐款予以評估,以確認有無不宜上市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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