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承銷商辦理股票初次申請上市案之評估查核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3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3942號公告修正第4點,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2295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1. 業務狀況
    1. (一)營業概況(若屬申請創新板上市者,評估期間為最近期及最近二個會計年度):
      1. 1.取得發行公司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前十名或占年度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五以上之客戶基本資料、銷售合約,並抽核相關憑證以查明對該客戶之銷售價格及交易條件有無重大差異。並以函證或實地觀察等方式以了解該等客戶之營運情形、與發行公司之關係、交易目的及交易必要性等,以評估是否有虛增盈餘情事。
      2. 2.就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前十名或占年度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五以上之客戶,查明並分析發行公司對其銷售金額發生重大增減變動者是否有異常情事,暨評估是否有銷售集中之風險。
      3. 3.與發行公司業務主管晤談以了解發行公司銷售政策。
      4. 4.取得發行公司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前十名或占年度進貨淨額百分之五以上供應商之基本資料及供應合約,並抽核相關憑證以查明向該供應商採購原料之價格及交易條件有無重大差異。並以函證或實地觀察等方式以了解該等供應商之營運情形、與發行公司之關係、交易目的及交易必要性等,以評估是否有虛購發票情事。
      5. 5.就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前十名或占年度進貨淨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供應商,查明並分析發行公司對其進貨金額發生重大增減變動者是否有異常情事,暨評估是否有進貨集中之風險。
      6. 6.取得發行公司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主要產品之主要原料每年採購量及單價,並蒐集一般市場行情資料,比較有無重大異常情事。
      7. 7.取得發行公司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長期供貨契約,暨有關供貨有短缺或中斷情形資料,以評估供貨契約有否重大限制條款暨貨源是否有過度集中風險。
      8. 8.取得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發行公司之財務報告及個體財務報告,分析應收款項變動之合理性,說明母子公司備抵損失提列政策及提列之適足性評估,另對應收款項收回可能性評估,並與同業比較評估。
    2. (二)存貨概況(若屬申請創新板上市者,評估期間為最近期及最近二個會計年度):
      取得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發行公司之財務報告及個體財務報告,分析存貨淨額變動之合理性,說明母子公司備抵存貨跌價損失與呆滯損失提列政策及提列之適足性評估,並與同業比較評估。
    3. (三)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之業績概況(若屬申請創新板上市者,評估期間為最近期及最近二個會計年度):
      1. 1.依發行公司內部資料及蒐集產業報導相關資料,分析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之業績變化情形是否有異常變化,並評估其是否有不宜上市之情事。
      2. 2.依產品別或部門別分析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及營業毛利之變化情形。
      3. 3.對於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或毛利率變動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做價量分析,並評估是否合理。
    4. (四)併購他公司尚未屆滿一完整會計年度者,評估併購之目的、效益、交易合理性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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