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6月2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82983號函修正第3點、第4點,並自即日起適用

所有條文

  1. 境外基金機構符合第三點所訂條件者,得於每年六月底前檢證向本會申請認可,同時一併提出欲適用之第四點所列優惠措施及適用認可期間。若申請適用認可有效期間為二年者,得分別就認可期間第一年及第二年提出欲適用第四點所列優惠措施。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