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因停業及受停業參加人委任辦理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6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400157691號函修正第1條;增訂第8條之3條文,自114年6月30日實施(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46643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自停業日起,停業證券商停業前向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轉融通部分,客戶申請償還時,依下列方式辦理:
    1. 一、停業證券商轉融資部分,須由受委任證券商向證券金融事業現金償還後,其擔保之有價證券,由證券金融事業之融資融券專戶撥入受委任證券商指定之融資融券專戶。
    2. 二、停業證券商轉融券部分,須由受委任證券商將有價證券自停業證券商或受委任證券商之融資融券專戶撥入證券金融事業之融資融券專戶,辦理現券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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