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因停業及受停業參加人委任辦理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6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400157691號函修正第1條;增訂第8條之3條文,自114年6月30日實施(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46643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停業證券商之融資融券專戶餘額撥入受委任證券商融資融券專戶,客戶向受委任證券商申請償還時,依下列方式辦理:
    1. 一、客戶申請現金償還時,受委任證券商於該客戶現金償還後,將擔保之有價證券,由受委任證券商之融資融券專戶撥入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
    2. 二、客戶申請現券償還時,受委任證券商將現券償還之有價證券自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撥入融資融券專戶。
    3. 三、停業證券商客戶融資買進及融券賣出部分,客戶應至受委任證券商完成信用交易開戶後,始得辦理融資賣出及融券買進。
    4. 四、客戶辦理前三款作業後,停業證券商如有應退還客戶之抵繳有價證券依下列方式辦理:
      1. (一)退還之有價證券屬已開設保管劃撥帳戶者,由受委任證券商自融資融券專戶撥入客戶之保管劃撥帳戶。
      2. (二)退還之有價證券屬未開設保管劃撥帳戶第三人者,由受委任證券商自融資融券專戶辦理領回交付該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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