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因停業及受停業參加人委任辦理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400157691號函修正第1條;增訂第8條之3條文,自114年6月30日實施(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46643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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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停業日起,停業證券商停業前以自有資金辦理融資融券部分,受委任證券商於停業證券商移交客戶融資融券明細資料後,填具「停業證券商自辦融資融券專戶轉撥申請書」並檢附雙方協議書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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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業證券商與受委任證券商雙方協議將停業證券商融資融券專戶餘額撥入受委任證券商融資融券專戶(其所有權仍屬停業證券商客戶所有)時,停業證券商應另製作信用戶移轉帳號對照媒體資料交付本公司,經本公司審核無誤後,辦理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之融資融券專戶有價證券之轉撥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