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因停業及受停業參加人委任辦理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6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400157691號函修正第1條;增訂第8條之3條文,自114年6月30日實施(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46643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自停業日起,停業證券商停業前代理信用交易部分,客戶申請償還時,依下列方式辦理:
    1. 一、停業證券商客戶信用交易融資買進之有價證券,於現金償還證券金融事業後,由證券金融事業將擔保之有價證券自其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之融資融券專戶(以下稱融資融券專戶)撥入停業證券商或受委任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
    2. 二、停業證券商客戶信用交易融券賣出之有價證券,客戶應透過受委任證券商向證券金融事業辦理現券償還,由受委任證券商將現券償還之有價證券自停業證券商或受委任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或代理信用交易專戶撥入證券金融事業之融資融券專戶。
    3. 三、停業證券商客戶融資買進及融券賣出部分,客戶應至受委任證券商完成開戶後,始得辦理融資賣出及融券買進。
    4. 四、客戶辦理前三款作業後,證券金融事業如有應退還客戶之抵繳有價證券,依下列方式辦理:
      1. (一)退還之有價證券屬已開設保管劃撥帳戶者,由證券金融事業之融資融券專戶撥入客戶之保管劃撥帳戶。
      2. (二)退還之有價證券屬未開設保管劃撥帳戶第三人者,由證券金融事業之融資融券專戶撥入停業證券商或受委任證券商之代理信用交易專戶,再由受委任證券商自該專戶辦理領回交付該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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