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因停業及受停業參加人委任辦理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400157691號函修正第1條;增訂第8條之3條文,自114年6月30日實施(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46643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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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之分公司停業者,總公司應於分公司停業基準日前三營業日,將轉換公式或新舊帳號對照表送交本公司,由本公司於基準日將該分公司客戶帳戶全數轉換至其指定之客戶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