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因停業及受停業參加人委任辦理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400157691號函修正第1條;增訂第8條之3條文,自114年6月30日實施(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46643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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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業證券商於終止與本公司之開戶契約生效日起一個月內,未結清其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有價證券之餘額者,受委任證券商應將轉換公式或新舊帳號對照表送交本公司,由本公司將該有價證券餘額撥入其指定之客戶帳,受委任證券商並應儘速通知客戶補辦開戶手續,未補辦前客戶不得申請辦理賣出、領回及轉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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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辦理停業證券商前項轉撥作業時,就其客戶之保管劃撥帳戶已無有價證券餘額者,得逕行辦理帳戶註銷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