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因停業及受停業參加人委任辦理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6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400157691號函修正第1條;增訂第8條之3條文,自114年6月30日實施(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46643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受委任證券商代辦停業證券商客戶申請領回,須代為編製「領回清冊」,並於「領回清冊」加蓋「代理」字樣。
  2. 前項客戶申請領回後,未於次一營業日將有價證券領回時,受委任證券商須以各該客戶原有帳戶辦理「依法送存」,並代停業證券商編製送存清冊,加蓋「代理」字樣,將有價證券送回集中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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