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因停業及受停業參加人委任辦理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400157691號函修正第1條;增訂第8條之3條文,自114年6月30日實施(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46643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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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業證券商之客戶以該證券商名義送存本公司之有價證券,自停業日起,僅得由該客戶向受委任證券商申請辦理有價證券之領回或撥入他參加人(含受委任證券商)該客戶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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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停業證券商違背交割義務或發生其它事故需緊急處理時,本公司於停業開始日列印停業證券商客戶餘額明細表乙式兩份,交付受委任證券商,由受委任證券商留存乙份,另乙份轉交停業證券商之客戶,客戶於餘額明細表填寫匯入帳號並簽蓋原留印鑑後,持證券存摺向受委任證券商申請轉撥作業,受委任證券商接獲客戶申請後,操作「整戶存券匯撥」交易(交易代號513),將有價證券轉撥至他參加人(含受委任證券商)該客戶之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