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因停業及受停業參加人委任辦理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400157691號函修正第1條;增訂第8條之3條文,自114年6月30日實施(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46643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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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令規定必須送存本公司之有價證券,停業證券商自停業日起三個營業日內,仍以其名義送存本公司集中保管,並請儘速通知客戶補辦開戶手續,客戶未於停業日起七日內辦妥開戶手續者,須至受委任證券商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