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6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400157691號函修正第101條;增訂第13條之1條文,自114年6月30日實施(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46643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對參加人送存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認為其權利有瑕疵或法律上爭議或發生其他疑義時,得拒絕接受,其於事後發現者,得退還參加人或通知參加人更換無瑕疵之有價證券。
  2. 前項規定於參加人向本公司領回之有價證券準用之。
  3. 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將瑕疵有價證券退還參加人時,參加人應自原送存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辦理扣帳,未即辦理者,本公司得逕行自參加人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辦理扣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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