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400157691號函修正第101條;增訂第13條之1條文,自114年6月30日實施(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46643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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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辦理於參加人處開立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者(以下簡稱全權委託投資股東)之現金股利配發時,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除應通知其股東外,應將全權委託投資股東全權委託投資部分之現金股利配發名冊,於指定配發日七個營業日前送交本公司,並將配發總金額於指定配發日前一營業日上午,撥入本公司款項代收付專戶,本公司於指定配發日依配發明細,自本公司款項代收付專戶,轉匯至各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之款項劃撥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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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規定,於全權委託投資之其他有價證券所生現金孳息配發作業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