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400157691號函修正第101條;增訂第13條之1條文,自114年6月30日實施(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46643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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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定期送往各該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銷除前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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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領回前項辦理銷除前手之有價證券後,應於股票及過戶申請書出讓人處加蓋本公司印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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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及債券所有人同意將本公司保管之實體公司債、金融債券、屬債權型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地方政府發行之債券、外國發行人在國內發行之債券轉換為無實體發行者,本公司得於發行人辦妥該等證券銷除前手並註銷實體債券後,辦理無實體登錄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