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6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400157691號函修正第101條;增訂第13條之1條文,自114年6月30日實施(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46643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集中保管有價證券為公務保證及繳存準備標的者,遇還本付息時,由本公司彙總參加人編製之相關報表,將提供人、收受人、提供數額及孳息約定等事項通知本息兌領機構,由該機構依提供人及收受人之約定,將到期利息撥入其指定之款項劃撥帳戶;本金部分撥入收受人指定之款項劃撥帳戶續充為公務保證及繳存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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