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400157691號函修正第101條;增訂第13條之1條文,自114年6月30日實施(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46643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參加人申請辦理集中保管有價證券公務保證及繳存準備相關作業時,本公司按下列程序辦理帳簿劃撥及登載:
-
一、申請公務保證及繳存準備作業時,本公司接獲公務保證及繳存準備提供人(以下簡稱提供人)之參加人通知,審核無誤後,增記提供人帳戶限制性轉出數額,同額減記其可動支餘額,另增記公務保證及繳存準備收受人(以下簡稱收受人)帳戶限制性轉入數額。
-
二、申請公務保證及繳存準備塗銷作業時,本公司接獲收受人之參加人通知,審核無誤後,減記提供人帳戶限制性轉出數額,同額增記其可動支餘額,並減記收受人帳戶限制性轉入數額。
-
三、申請公務保證及繳存準備移轉性塗銷作業時,本公司接獲收受人之參加人通知,審核無誤後,除依前款規定辦理外,另將有價證券撥入法院或受讓人或拍定人帳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