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400157691號函修正第101條;增訂第13條之1條文,自114年6月30日實施(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46643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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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保管之信託有價證券,於信託收益分配或信託關係不成立、無效、解除、撤銷、變更或終止時,應由受託人向參加人申請將信託有價證券撥入歸屬權利人之保管劃撥帳戶;參加人受理申請後,使用電腦連線作業輸入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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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確認前項轉帳資料無誤後,即辦理參加人帳簿之登載並通知參加人於客戶帳為必要之登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