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400157691號函修正第101條;增訂第13條之1條文,自114年6月30日實施(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46643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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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或期貨商退還、受理申請領回或處分客戶抵繳之有價證券時,應使用電腦連線作業輸入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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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接獲前項轉帳通知,將有價證券自期貨交易所或期貨商之保管劃撥帳戶撥入其指定參加人之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客戶帳為必要之登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