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6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400157691號函修正第101條;增訂第13條之1條文,自114年6月30日實施(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46643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推薦證券商自行或與他證券商議價買賣興櫃股票成交之交易,雙方應於成交日下午三時前,透過櫃檯中心將成交資料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接獲通知後,即辦理賣出證券之圈存。
  2. 買賣雙方證券商未完成給付結算前,變更其餘額或逐筆交割之給付方式時,應於成交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前,使用電腦連線將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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