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400157691號函修正第101條;增訂第13條之1條文,自114年6月30日實施(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46643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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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人申請領回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係為辦理轉換、交換、贖回、買回、賣回、兌回、註銷股份或其他權利行使等作業者,本公司於次一營業日辦理帳簿之登載,並於次二營業日前將有價證券交付發行人或存託機構。但該有價證券係以無實體發行,或大面額送存及採帳簿劃撥配發且依規定免辦理簽證者,本公司編製異動餘額表,於次二營業日前送交發行人或存託機構辦理餘額確認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