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82742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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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對於金融商品發行人所交付之通知書或其他有關客戶權益事項之資料,應於取得後即時轉交委託人及受益人,並按月編製對帳單於次月十日前分送委託人及受益人查對。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82742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