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82742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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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扣繳並填發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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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得向客戶收取費用,其費率由證券商與客戶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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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依前二項規定扣除稅捐及相關費用後發還客戶之款項,其撥轉方式準用前點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