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11401940062號令修正發布第29條;增訂第26條之2條文,第26條之2,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外,自發布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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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處理機構應保存下列文件,備供本會派員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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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捐助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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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及監察人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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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核發之法人登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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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近五年董事會及監察人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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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財產目錄及最近十年預算書、決算書及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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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最近十年之帳簿及最近五年之相關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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