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6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11401940062號令修正發布第29條;增訂第26條之2條文,第26條之2,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外,自發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爭議處理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雇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1. 一、對非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2. 二、對於職務上或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當利益。
    3. 三、其他違反金融法令或本會規定應為或不得為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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