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6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11401940062號令修正發布第29條;增訂第26條之2條文,第26條之2,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外,自發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並為主席。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及主持會議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時,或不為召集時,由董事互推一人召集及主持會議。
  2. 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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