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6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11401940062號令修正發布第29條;增訂第26條之2條文,第26條之2,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外,自發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爭議處理機構應設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十一人。
  2. 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派)得連任,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二。
  3. 董事會應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選出董事一人為董事長,經本會核可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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