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1140194006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條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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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公司自行或委託外部催收機構進行催收作業時,應確保公司與受託之外部催收機構及所屬人員不得有暴力、恐嚇、脅迫、辱罵、騷擾、虛偽、詐欺、造成金融消費者隱私受侵害或其他不當之債務催收行為;融資租賃公司並應建立對外部催收機構之遴選標準、監督管理及定期查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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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催收機構如遭金融消費者申訴,融資租賃公司應積極處理並即時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