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1140194006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條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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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業說明金融商品或服務契約之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應遵守下列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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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並以金融消費者能充分瞭解之文字或其他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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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任何說明或揭露之資訊或資料均須正確,所有陳述或圖表均應公平表達,並不得有虛偽不實、詐欺、隱匿、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上述資訊或資料應註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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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銷售文件之用語應以中文表達,並力求淺顯易懂,必要時得附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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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所有銷售文件必須編印頁碼或適當方式,俾供金融消費者確認是否已接收完整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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