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400638051號公告修正第10條條文,並自114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41095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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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之業務人員,其資格、異動、訓練、禁止行為、獎勵或表揚等事項,悉依主管機關所頒「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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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櫃檯買賣業務人員之登記,因證券商解除或更換其職務而失效;但在證券商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前所為之行為,證券商仍應負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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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登記之櫃檯買賣業務人員奉主管機關命令解除職務者,由本中心撤銷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