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6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400638051號公告修正第10條條文,並自114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41095號函)

所有條文

  1. 上櫃公司屬投資控股公司,其子公司於本國證券市場申請掛牌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準用第八條之二規定:
    1. 一、最近二個會計年度未包括申請掛牌子公司及其他已於國內外主板掛牌交易之子公司之經會計師合理確信之合併或個體擬制性財務報表所示之擬制性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均較其同期合併或個體財務報表所示之營業收入(含停業部門)或營業利益(含停業部門)衰退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2. 二、最近二個會計年度未包括申請掛牌子公司及其他已於國內外主板掛牌交易之子公司之經會計師合理確信之合併或個體擬制性財務報表所顯示之擬制性營業損失,均較其同期合併或個體財務報表所示之營業損失(含停業部門)為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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