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400638051號公告修正第10條條文,並自114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41095號函) |
所有條文
-
櫃檯買賣有價證券經停止買賣者,發行人對於已繳納之櫃檯買賣費用不得請求返還;經本中心終止櫃檯買賣者,由本中心依其當年度實際上櫃月數比例加以核算後(不足整月者,以整月計算),將剩餘部分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