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建立期貨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40001697號函修正全文13點,自公布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41656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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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評鑑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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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鑑別公司適用資訊安全風險範圍內之所有資訊資產以及其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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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應確定公司各作業可接受之資訊安全風險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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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應至少每年進行一次資訊安全風險評鑑,並留存相關紀錄,營運相關的重大風險與控管措施議題(包括新產品、新興技術和資訊系統的風險)應納入風險評估範圍,以確保公司政策、程序和控管措施之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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