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資訊作業韌性參考指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40500496號函修正第2條、第8條、第12條、第14條條文;增訂第12條附件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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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認知及能力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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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應確保核心系統復原負責人員及其代理人有能力適任並授予充足訓練。訓練面向與內容可包含但不限於認知訓練、營運持續、相關最新趨勢、備份備援技術面訓練、演練之經驗傳承、近期內外部營運持續相關案例、資通系統架構變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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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組織應完整記錄人員之受訓結果並每年定期檢視同仁之認知程度、能力與訓練內容妥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