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資訊作業韌性參考指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2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40500496號函修正第2條、第8條、第12條、第14條條文;增訂第12條附件

所有條文

  1. 第11條 (營運持續計畫)
  1. 組織應制定營運持續計畫,以確保災害發生時,可於復原時間目標(RTO)內回復至最小可接受服務水準。內容包含但不限於:
    1. 一、啟動條件。
    2. 二、參與人員及職責說明。
      1. (一)應設置營運持續管理小組或營運持續管理委員會。
      2. (二)應盤點核心業務復原所需之執行人員及支援人員。
      3. (三)應指派核心系統復原負責人員及其代理人。
    3. 三、緊急處理程序及緊急通報程序。
    4. 四、核心業務之復原程序、同異地系統復原程序(例如:電腦設備、通訊設備、電力系統、資料庫、電腦作業系統等備援及回復計畫)。
    5. 五、營運持續計畫之維護頻率。
    6. 六、營運持續相關教育訓練之規範。
    7. 七、往來外單位之應變規劃及合約適當性。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