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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規劃備援機房時應遵循政府建築及消防相關法令法規,考量支援設施包含電力供給、空調配置、環境監控與告警等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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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一類組織應設置異地備援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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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一類組織之主機房基礎設施應考量備援機制,例如配置雙饋線、機房專用不斷電系統(UPS)、機房專用發電機、二家以上電信營運商、二線以上對外網路線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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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一類組織之主機房與異地備援機房應有足夠營運使用之電力、供水、用油等供應措施,當發生供應措施中斷時,應至少維持七十二小時運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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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組織於評估搬移或新建機房設置地點時,應考量以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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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應參考行政院「電腦機房異地備援機制參考指引」,主機房與異地備援機房之位置應避免遭受同一中斷風險事件影響(例如同一地震帶、同一電力供應區域等)或主機房與異地備援機房之距離達30公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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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組織應考量該位置之地質條件、天然災害、人為災害(是否鄰近核電廠、處理化學製品或易爆材料的廠區、機場飛航航道的直接下方、繁忙的醫院、治安高風險區等)、公共設施(水、電、油、網等之供應)、交通便利、人員移動時間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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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組織宜考量是否與同業間,有過度集中於相同機房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