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資訊作業韌性參考指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40500496號函修正第2條、第8條、第12條、第14條條文;增訂第12條附件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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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核心業務與核心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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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應每年識別核心業務與核心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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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資集團在台子公司或分公司,若核心系統建置於外國母公司或總公司時,依外國母公司或總公司所制定資通安全規範機制為基準,提供相關文件後,可僅就本地實務可執行面進行核心系統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