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資訊作業韌性參考指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40500496號函修正第2條、第8條、第12條、第14條條文;增訂第12條附件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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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管理組織與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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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應訂定營運持續管理權責單位,配置適當之人力、物力與財力資源,以負責推動、協調監督及審查營運持續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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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組織應訂定營運持續相關管理、訓練、演練及應變復原等規範,並對所有核心業務與核心系統相關員工及供應商傳達適用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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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組織應依據權責及專業能力選擇適當人員擔任其角色並定期提供必要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