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6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40003173號函修正第4條之3條文,自114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41095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承銷商輔導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發行普通公司債,得以發行總額上限方式發行,除以總括申報方式發行者外應以一次發行為限,並應於發行計畫中載明,如未足額發行,導致募集資金不足時之處理。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中公告實際發行條件並洽承銷商就其適法性表示意見。
  2. 承銷商應輔導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於實際發行條件確認後,於公開說明書揭露更新後籌資計劃之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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