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2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40003173號函修正第4條之3條文,自114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41095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承銷商輔導發行公司發行國內交換公司債之發行及交換辦法中如訂有發行公司得強制交換或收回條款者,應限於有左列情況者方得適用:
-
一、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者。
-
二、交換標的公司普通股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收盤價連續三十個營業日超過當時交換價格達百分之三十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