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2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40003173號函修正第4條之3條文,自114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410951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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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銷商輔導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發行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應於承銷公告、公開資訊觀測站及發行辦法中敘明,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屆滿日,持有人未請求履約者,認購權證失其效力。